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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关于孙某某涉嫌数字货币集资诈骗罪五个问题的特别法律意见

imtoken冷钱包下载 2023-03-15 07:25:13

张旺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广州市警察协会第一、第二特邀研究员,广州市评价社会组织专家、广州市版权局版权产业服务专家委员会专家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张旺宏律师受孙某某委托,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委托,担任孙某某涉嫌集资诈骗一案的辩护人,目前正在你们法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多次与孙某某会面,并应要求查阅了本案审理的录音录像,结合第二次撤案重报案卷材料,以及此前的来文,提供现就本案几个核心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高回报的投资行为不应成为孙某某明知故犯的依据

ICO,是区块链货币或数字货币的首次发行。这本身就是一种高利润的投资行为。正如IPO过程中存在高收益一样,某些行业在一定时期内获得高收益也是普遍现象。比如,在本世纪初的房地产投资中,像温州这样的炒房者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利润达到了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又如1980年代的炒股,改变了很多人的命运。

孙某某之前投资过数字货币,所以他知道ICO是一种高回报的投资行为,所以他自己进行了投资,包括为了解政法十多年的朋友私下持股。它的初衷仍然是投资。不然加上广州广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这两家总注册资产1500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老板完全可以隐藏在幕后,而且还有无需透露他们的身份。参加。

此外,虽然数字货币在中国已逐渐成为筹款的代名词,但此前,尤其是2019年初之前,私人购买并持有比特币等海外数字货币、涉案BCL币的情况并不少见。确实是在日本注册的。数字货币。当然,它所依赖的手机存在价值不高等问题,但根据卷宗材料可以看出,相关安排是由皮、刘等人专门策划实施的。对此,孙某某不仅没有参与,而且孙某某多次强调,发行货币要依赖特定的商品和交易所,要有实体企业。任何状况之下,

二、朋友之间分享投资信息应与串谋犯罪区分开来

首先,据辩护人见面时了解到的情况,孙某某和皮某等人在一起时,除了谈数字货币外,还谈及文化艺术品和汽车租赁。

具体来说,孙某某的公司还代理汽车业务,承接四川“挑车”,包括市内官方系统,也有朋友来孙某某买车。孙某某还表示,他所代理的汽车租赁和销售业务一般只收取金融服务费,业内也称为汽车金融。熟悉的朋友可以不收费,只赚差价;第一个车险费也是孙某某。公司赚取的另一件事是由保险公司支付。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有大约 40% 的回扣。后来,由于保监会不允许向中介机构再发钱,这项业务就停止了。

其次,孙某某也承认曾与王某某谈过加入涉案公司的事情,这是事实。但当时的王某某并非犯罪分子,孙某某的行为只是在特定领域具有技术专长的公司与有专业技术需求的公司之间的一种中介行为。孙某某根据此前与王某某上下级的关系,与王某某在其职业范围内的发展事宜进行了沟通。,多元化业务合作的现实夹杂着多种人际因素。

最后,就像朋友之间的关系一样,也会有亲密和疏远的变化。由于孙某某的投资没有收回,后来与皮某、刘某等人陷入僵局。2018年9月,他被赶出商场。,点也重置为零。这种情况可以证实刘某是因为人际冲突而做出一些“孙某某拿了公司的钱”等,针对性的供述不属实。事实上,由于孙某某不控制涉案公司的财务,也无法控制公司的经营,因此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刘某的这些供述。后来孙某某与皮某等人的关系变得僵化,这也可以证明孙某某与皮某等人并没有合谋作案,而是分享了在某些专业领域提供知识的朋友的信息,进而开展了业务合作。正如商学院的温某某后来介绍了经销商城的运作,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孙某某也在其中,但实际上,他提供的只是商业运作的资源或信息。

三、 投资没有收回后加入流通商城是被动的,这应该不同于之前引入数字货币仅仅20天就失败了

根据有案可查的证据,孙某某虽然投资了数字货币,但仅用了20天数字货币诈骗案例,该项目无法继续进行。随后,皮某等人在商学院温某某的介绍下,将原有的投资全部转移到了经销商城。

其中,应认为孙某某引入数字货币的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尚未造成社会危害。而如果有伤害的话,最大的受害者之一应该是孙某某,因为他的30万投资一直没有收回。

从这个结果也可以看出,孙某某没有掌握公司的财务运作,也没有掌握公司的顶层经营管理。否则,他不应该参与并投入大量资金。

同时,孙某某的行为从帮助不法分子的角度来看,十分牵强。本质是孙某某只是介绍了比较专业和经验丰富的数字货币知识,并没有犯罪的意愿。并且知道。

四、本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孙某某构成犯罪

本案证据虽然包括刘某和王某的证言,可以认定孙某构成犯罪的有罪证据,但包括孙某本人的供述在内,不能排除的证据与相关供述存在矛盾显然有悖常理,不符合正常逻辑。

首先,孙某某是否有犯罪意图,笔录记录与审讯录音录像不符。

根据2019年9月3日15时35分光盘文件《第一次审讯1》的记录,孙某某对审讯民警王某某制作的笔录提出异议,认为他没有说他知道皮某某等人一开始就开始是集资诈骗,要求警方改掉。被警方拒绝。民警告诉孙某某:“你认为这是你自己的看法,我们目前对他的定性是造假。”

其次,关于本案中实体手机的作用,孙某某的供述与警方记录存在出入,细微的差异显然对孙某某不利。

孙某某中立地介绍了区块链,强调“企业币”需要有实物支撑,被警方记录为“区块链金融项目必须有实物才能合法”。这样的陈述,以审讯笔录的形式确定,由孙某某本人签字盖章,显然会成为孙某某教唆、串谋犯罪的证据。

第三,针对孙某某的一些口头证据与本案客观证据明显相矛盾,不应采信。

刘在供述中说:“听说大部分利润都被孙和他介绍的团队拿走了。” 但是,这样的口头证据显然与存档的审计报告不符。结合孙某某与皮某等人的争吵,以及刘某与孙某某之间的紧张关系,可以看出刘某与孙某某之间存在私人恩怨。这部分自白也是孤儿,应该排除。

最后,孙某某关于自己如何参与本案的说法不符合常识和逻辑,不应被接受。

审讯中,孙某某回复称,他知道这是一个高利润的骗局项目,表示想参与,前期与妹妹孙某某1投资了20万在公司。他还说,“我以前也投资过这种骗子项目,我知道是很赚钱的。我知道是骗子项目,我也想参与,还介绍了姐姐一起投资。”

孙某某作为一个公开合法的企业家,参与了对他人利益不确定、风险巨大的刑事犯罪,不符合正常的生活经历和基本逻辑。

当然,在查看了审讯的录音录像后,确认这部分内容不是孙某某的原话,但警方做了记录后,孙某某提出的修改请求被拒绝了。相关内容非孙某某原话,与录音录像内容不相符,不予受理。

五、孙某某案中供述包含指控

2019年12月18日,辩护人向你们法院提出申请,随后查阅了本案讯问的录音录像。同年12月25日,向你们法院提交了《对孙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录音录像审查对孙某某讯问笔录真实性的特别法律意见》,体现了本案证据、被告人供述是否存在等条件。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拒绝修改根据警方意图所作的笔录,只是警方自己的主观猜测和臆测,并非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图数字货币诈骗案例,不属于八项中的任何一项。法定证据的种类。内容不应作为决定的依据。

综上所述,孙某某是否有犯罪意图,是否有盈利,是皮某等人认定孙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的关键。从本案证据材料来看,存在不能排除的物证矛盾、非法获取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明显违反基本常识和逻辑、本案证据不足等问题。与审计报告等客观证据不符,建议您的法院慎重。考虑孙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必须起诉等,作出符合案件真相的决定。

真挚地,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张旺宏律师

2020 年 5 月 19 日